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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未过户房产继承,原配偶无继承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张先生与刘女士 2020 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 “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某市的房产归张先生所有,刘女士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但因刘女士出国,房产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仍登记在二人名下。2023 年张先生去世,未立遗嘱,其父母主张继承该房产;刘女士辩称 “房产未过户,自己仍是登记权利人,有权分割房产”,双方产生纠纷。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关键是离婚协议中房产约定的效力与继承权的认定。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房产归属约定不以过户为生效前提,未过户不影响所有权转移,原配偶不再享有继承权。首先,张先生与刘女士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房产已通过协议约定归张先生所有,虽未过户,但张先生已取得房产所有权,该房产属于张先生的遗产;其次,刘女士虽为登记权利人,但仅为名义上的权利人,并非实际所有权人,无权主张分割房产或继承;最后,房产作为张先生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由其父母继承,刘女士有义务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提示:离婚后应及时办理房产过户登记,避免因未过户导致所有权归属模糊,引发继承纠纷;若原配偶拒不配合过户,可通过诉讼要求其履行离婚协议约定。

 

相关法律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离婚协议虽非法律文书,但合法有效的财产分割约定可参照适用物权变动规则)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离婚后,原配偶不再是 “配偶”,无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