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障碍继承人继承房产,需指定监护人管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王先生 2023 年去世,名下有一套房产,未立遗嘱。王先生的儿子小王因先天智力残疾,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直由王先生的弟弟王某某照料;王先生的妻子刘女士多年前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王某某主张作为小王的监护人,管理小王继承的房产;王先生的妹妹王女士则认为 “自己更适合担任监护人”,双方就监护权及房产管理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精神障碍继承人的继承权保护与监护人指定问题。根据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享有继承权,其继承的财产需由监护人代为管理,监护人的指定应遵循 “最有利于被监护人” 的原则。首先,小王作为王先生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房产,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继承权不受影响;其次,确定监护人时,应优先考虑与小王共同生活、对其照料较多的人,王某某长期照料小王,更符合 “最有利于被监护人” 的原则,若无证据证明王某某存在损害小王权益的行为,法院应指定王某某为监护人;最后,王某某作为监护人,管理房产时需为小王的利益进行处分(如仅在小王医疗、生活急需时出售房产),不得擅自将房产据为己有或进行损害小王利益的处分。提示:精神障碍继承人的亲属应及时向法院申请认定其民事行为能力,并确定监护人;监护人管理遗产时,需定期向法院或其他亲属报告遗产管理情况,接受监督;若监护人损害被监护人权益,其他亲属可申请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重新指定监护人。
【相关法律】
1.《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