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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后被继承人去世,实际出资人主张继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孙先生与女儿孙某关系密切,2010 年孙先生以自己名义为孙某购买一套房产(“二号房屋”),购房款、物业费、房贷均由孙某支付,房屋也由孙某实际居住,但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2023 年孙先生去世,未立遗嘱,其儿子孙某某主张 “二号房屋” 为父亲遗产,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孙某提交购房合同、转账记录、物业缴费凭证等证据,主张自己是实际出资人,应确认房屋归其所有。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借名买房与遗产继承的交叉纠纷,核心是房屋所有权的认定。借名买房中,实际出资人需证明 “借名合意” 和 “实际出资、占有使用” 的事实,才能主张房屋所有权。首先,孙某提交的转账记录、物业凭证等可证明其实际出资和居住事实,但需进一步证明与孙先生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如书面协议、聊天记录等);其次,房屋登记在孙先生名下,若无充分证据证明借名关系,法院可能认定为孙先生遗产,按法定继承分割;最后,若借名关系成立,孙某可基于物权请求权要求办理过户手续,而非通过继承程序。建议:借名买房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房屋归属及过户时间;实际出资人需保留完整的出资、居住证据,避免因登记名义人去世引发继承纠纷。

 

相关法律

1.《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