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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与亲生子女享有同等继承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林先生与前妻育有一子小林,与王某再婚时,王某携带未成年女儿小王与林先生共同生活,林先生对小王尽了抚养教育义务。2023 年林先生去世,名下有一套婚后购买的房产,未立遗嘱。小林主张小王是继子女,无权继承遗产,要求独自继承房产;小王认为自己与林先生形成抚养关系,应享有同等继承权,双方产生纠纷。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关键是继子女的继承权认定,核心是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与亲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首先,小王在未成年时与林先生共同生活,林先生对其尽了抚养教育义务,已形成合法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其次,房产作为林先生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林先生的份额(二分之一)按法定继承处理,王某、小林、小王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各有权继承三分之一份额;最后,继子女的继承权不以是否改姓为前提,只要形成抚养关系即受法律保护。提示: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尽抚养义务的,应保留抚养协议、教育支出凭证等证据;继子女成年后对继父母尽赡养义务的,也可增强继承权的认定。


相关法律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