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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房产涉及债务,需先清偿再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李先生 2023 年去世,名下有一套价值 300 万元的房产,生前向朋友王某借款 100 万元未偿还,王某持借条起诉李先生的继承人(妻子刘女士、儿子小李),要求以房产折价清偿债务;刘女士、小李主张 “仅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且要求先分割房产再清偿债务,双方产生纠纷。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遗产债务的清偿顺序,核心是 “先清偿债务,后分割遗产” 原则。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需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超过部分可自愿偿还。首先,李先生的房产属于遗产,应先用于清偿 100 万元债务,剩余 200 万元再由刘女士、小李按法定继承分割;其次,刘女士、小李主张 “先分割再清偿” 不符合法律规定,可能导致债务无法足额清偿,损害债权人权益;最后,若刘女士、小李放弃继承房产,则无需承担债务清偿责任。提示:继承人在继承房产前,应先核查被继承人是否存在债务(如借条、贷款合同等),避免继承后承担额外债务;债权人应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避免超过时效丧失胜诉权。

 

相关法律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案例十六:养子女继承生父母房产,需先解除收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