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建房后一方去世,继承人仅能继承对应份额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张先生与李先生是朋友,2018 年二人共同出资在李先生名下的宅基地上合作建房,约定 “张先生出资 60%,李先生出资 40%,房屋建成后双方按出资比例享有所有权”,但未签订书面协议,也未办理产权登记。2023 年李先生去世,未立遗嘱,李先生的妻子刘女士主张 “宅基地及房屋归自己所有,仅退还张先生的出资款”;张先生则提交银行转账记录、施工记录等证据,主张按出资比例继承李先生名下的房屋份额,双方诉至法院。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合作建房的产权归属与遗产继承问题,关键在于证明合作建房关系及出资比例。根据法律规定,合作建房中,出资人按出资比例享有房屋所有权,一方去世后,其享有的房屋份额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首先,张先生提交的转账记录、施工记录等证据,可证明双方存在合作建房关系及 6:4 的出资比例,虽未签订书面协议,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合作关系,房屋应按出资比例由张先生与李先生按份共有;其次,李先生去世后,其享有的 40% 房屋份额属于遗产,应按法定继承由刘女士及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如子女、父母)继承;最后,刘女士仅退还出资款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张先生有权继续享有 60% 的房屋份额,同时,刘女士及其他继承人继承 40% 份额后,与张先生形成按份共有关系,双方可协商折价分割或共同管理房屋。提示:合作建房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出资比例、产权归属、分割方式等内容;出资人需保留完整的出资证据(如转账记录、购房材料发票等);若合作建房涉及宅基地,需确保宅基地使用权人同意合作,避免因宅基地权利问题导致合作无效。
【相关法律】
1.《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2.《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按份共有的不动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