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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期限遗嘱继承房产,期限未到不得提前主张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李大爷 2022 年立自书遗嘱,载明 “本人名下房产,待孙子小李年满 25 周岁时,由其继承;若小李在 25 周岁前去世,房产由女儿李某继承”。2023 年李大爷去世,此时小李刚满 20 周岁,李某以 “小李尚未满足继承条件” 为由,主张先由自己暂时管理房产,待小李年满 25 周岁再移交;小李则认为 “爷爷已去世,遗嘱生效,自己有权提前取得房产所有权”,双方诉至法院。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附期限遗嘱的效力与继承权利的行使时间。根据法律规定,附生效期限的遗嘱,自期限届至时生效,继承人在期限未到时,仅享有期待权,不得提前主张继承房产所有权。首先,李大爷的遗嘱属于附生效期限的遗嘱,“小李年满 25 周岁” 是继承房产的生效条件,期限未到,遗嘱中关于小李继承房产的条款未生效;其次,小李目前仅享有继承期待权,无权要求提前取得房产所有权;最后,李某作为遗嘱中约定的 “替补继承人”,在小李未去世且期限未到的情况下,也无权主张房产所有权,但可基于亲属关系,在征得小李同意后暂时管理房产,管理期间不得损害小李的期待权(如擅自出售、出租房产)。提示:立附期限遗嘱时,需明确期限的具体内容(如年龄、日期等),避免期限模糊导致争议;继承人在期限未到时,应尊重遗嘱约定,不得强行主张权利;暂时管理人需妥善保管房产,定期向继承人告知房产状况。

 

相关法律

1.《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遗嘱内容合法、形式符合规定的,遗嘱有效。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但附期限的遗嘱,继承人实际取得遗产所有权的时间需按期限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