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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份遗嘱内容冲突,以最后有效遗嘱为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李先生与陈女士再婚,无共同子女,李先生与前妻育有一子小明,陈女士与前夫育有一子小涛。李先生 2019 年去世,小明持有李先生自书遗嘱,主张独自继承父亲名下房产;陈女士持有代书遗嘱,该遗嘱由李先生同事陆某、陈某及法律工作者朱某见证,明确房产全部由陈女士继承,且声明此前遗嘱作废。小明辩称李先生立代书遗嘱时患脑梗死,无民事行为能力,应按自书遗嘱继承,双方诉至法院。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焦点是多份遗嘱的效力认定。遗嘱人有权撤回、变更自己所立遗嘱,多份遗嘱内容抵触时,以最后的有效遗嘱为准。首先,陈女士持有的代书遗嘱满足 “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遗嘱人及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的法定形式要件;其次,小明虽质疑李先生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且其持有的自书遗嘱同样订立于李先生患病后,无法佐证其主张;最后,代书遗嘱订立时间晚于自书遗嘱,且明确作废此前遗嘱,故应优先适用。提示:立遗嘱时应确保形式合法,变更遗嘱需明确声明原遗嘱失效,避免歧义;若遗嘱人患病,可通过视频录像、医疗诊断证明佐证行为能力。

 

相关法律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