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子先亡引发转继承,孙辈与叔伯争夺房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上海七旬老人王先生病故,名下留有一套价值 500 万元的房产,其独子张某 2020 年因意外先于王先生去世,张某之子小张(未成年)随母亲生活。王先生的弟弟王某以 “长期照料兄长” 为由,主张继承部分房产;小张母亲认为孙子应全额继承,双方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需区分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法律适用。转继承的触发条件是 “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份额由其继承人继承。首先,王先生未立遗嘱,按法定继承,张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全部房产;其次,张某先于王先生死亡,且死亡时间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符合转继承要件,其应继承份额转由其子小张继承;最后,王某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小张)的情况下,无继承权,“长期照料” 可作为酌情补偿事由,但不改变继承顺序。提示:有子女先于自己去世的老人,可通过遗嘱明确遗产归属,避免转继承引发的亲属争产;亲属关系证明、死亡时间证明是转继承案件的关键证据。
【相关法律】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