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因继承人先亡失效,法定继承兼顾赡养与出资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李某国与张某兰夫妇育有四子(女),长子李某军、次子李某刚、女儿李某敏、小儿子李某伟。二人婚后购买的 “一号房屋” 登记在李某国名下,属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国 2018 年去世,张某兰 2023 年去世,张某兰曾立代书遗嘱将其房屋份额赠与李某伟,但李某伟 2021 年先于张某兰去世。李某军 2021 年去世后,其女李某娜代位继承;李某伟去世后,其妻刘英继续照料张某兰。原告李某娜、李某刚、李某敏主张按均等份额分割房屋,被告刘英、李阳(李某伟之子)辩称李某伟一家尽主要赡养义务且购房时出资 10 万元,应多分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遗嘱效力、继承主体资格及份额分配。首先,张某兰的代书遗嘱因指定继承人李某伟先于其死亡,根据法律规定自动失效,遗产需按法定继承处理;其次,刘英作为丧偶儿媳,虽有照料行为,但未达到 “尽主要赡养义务” 的法定标准(如共同生活时长、照料强度等),故不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最后,李某伟生前出资及赡养事实成立,其继承份额可酌情多分,体现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建议继承人注意:代书遗嘱需满足 “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 等形式要件,且应预留替补继承人避免失效;赡养义务履行需留存医疗票据、居委会证明等证据。
【相关法律】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产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先将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为被继承人遗产。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