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被继承人如何维护房屋权益?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房屋作为家庭核心资产,当有扶养能力的继承人拒不履行扶养义务时,被继承人可通过以下针对性方式,既保障自身居住权益,又掌控房屋未来归属,避免合法权益受损:
主张房屋居住权,保障晚年居住需求
被继承人对自己名下的房屋享有完整所有权,即便继承人是房屋潜在继承人,也无权剥夺被继承人的居住权利。若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试图驱赶被继承人、抢占房屋,或阻止其正常居住,被继承人可采取两项措施:直接维权或诉讼确权。凭借房产证等产权证明,要求继承人停止侵权行为(如搬离房屋、不得干扰居住);若协商无效,可向法院提起 “居住权确认之诉”,通过司法判决明确自身对房屋的合法居住权利,强制继承人停止侵害。办理居住权登记:依据《民法典》居住权相关规定,被继承人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 “居住权登记”,明确自己终身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利。登记后,即便后续房屋产权发生变更(如通过遗嘱指定他人继承),继承人也无权干涉被继承人的居住,从法律层面锁定居住保障。
通过遗嘱处分房屋,排除未尽义务继承人的继承权
房屋作为个人合法财产,被继承人可通过合法遗嘱自主决定其归属,直接排除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的继承资格:订立遗嘱指定房屋归属:可订立自书、代书、公证等合法形式的遗嘱,将房屋完整产权指定给尽了扶养义务的子女、亲友,或捐赠给公益组织,明确排除未尽义务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例如,老人可在遗嘱中写明 “因长子多年未尽赡养义务,本人名下 XX 房产由悉心照料我的女儿继承”,只要遗嘱形式合规、意愿真实,即可优先于法定继承执行。
附义务遗嘱强化约束:若仍想给未尽义务的继承人留有机会,可订立 “附义务遗嘱”,注明 “若继承人在我生前补足赡养费用、履行扶养义务,可继承房屋部分份额;若仍拒不履行,该房屋全部由 XX 继承”。但需注意,所附义务需合法可行,且需留存继承人是否履行义务的证据(如转账记录、证人证言)。
以房屋为筹码,要求继承人履行扶养义务
被继承人可借助房屋的产权优势,督促继承人履行扶养义务,具体方式包括:签订扶养协议:与继承人(或其他愿意履行扶养义务的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明确约定 “由对方承担我的生养死葬义务,我去世后,名下 XX 房屋归其所有”。该协议效力优先于遗嘱和法定继承,若继承人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可依据协议解除约定,收回房屋处置权。
书面催告并留存证据:向不尽义务的继承人发送书面催告函,明确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支付赡养费、承担照料责任,并注明 “若仍不履行,将通过遗嘱排除你对 XX 房屋的继承权”。催告函可通过快递邮寄(留存快递单和签收记录)或公证送达,作为后续维权的证据。
情节严重时,通过法律追责保障权益
若继承人不仅不尽扶养义务,还存在侵占房屋、擅自处置房屋(如伪造文件出售、抵押)等严重侵权行为,被继承人可进一步采取法律手段:起诉要求返还房屋或赔偿。若继承人擅自占用房屋,可起诉要求其限期搬离、返还房屋;若继承人擅自出售或抵押房屋,因被继承人仍在世,继承人的处置行为无效,被继承人可起诉确认处置行为无效,要求返还房屋,或追究继承人的赔偿责任(如房屋增值部分损失)。追究刑事责任。若继承人长期遗弃被继承人,且以侵占房屋为目的,致使被继承人无家可归、生活陷入绝境,情节恶劣的,可能构成遗弃罪或侵占罪。被继承人可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刑事处罚震慑继承人,同时维护自身的人身和财产权益。
无论采取哪种方式,被继承人都需留存关键证据:一是房屋产权证明(房产证、不动产登记证),证明自身合法产权;二是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证据(如通话记录、聊天记录、居委会证明、证人证言);三是自身生活困难的证明(如病历、低保证明)。这些证据能在诉讼、调解中有效支撑自身主张,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