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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遗产的分配原则是什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众所周知,遗嘱是家庭成员逝世后为子女或其他人留下的财产保障,那么,你知道法定继承中,财产的分配原则是什么吗?依据《民法典》第 1130 条、第 1131 条等相关规定,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以公平合理为核心,既有一般均等的基础原则,也有针对特殊情况的灵活调整规则,具体原则如下:

 

份额均等原则这是法定继承中最基础的分配原则。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无论性别、年龄、身份差异,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比如被继承人离世后,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一子一女三人,且无特殊情况,那么其房产、存款等遗产通常需分成三份,三人各得一份。该原则体现了继承权平等的核心精神,保障同一顺位继承人的基本权益平等。

 

特殊照顾原则针对生活有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这里的 特殊困难比如重度残疾、身患重病等,而 缺乏劳动能力则意味着其难以通过自身劳动获取生活来源。例如,被继承人的女儿先天残疾无法工作,生活靠低保维持,在分配遗产时,就可适当多分给她一部分,保障其后续基本生活。

 

权利义务匹配原则分配遗产会结合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扶养情况调整份额。一方面,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是长期与其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像一直与父母同住,悉心照料父母饮食起居、承担医疗费用的子女,就符合多分的条件。另一方面,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若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比如儿子经济条件优越,却常年对年迈父母不管不顾,父母离世后,其可能少分甚至不分遗产。

 

协商自愿原则法定继承中允许继承人自主协商分配遗产。即便符合多分、少分的情形,只要所有继承人达成一致意见,也可以不均等分配。例如兄弟姐妹几人协商后,决定将父母的遗产多分给经济困难的妹妹,少分给出资购房的哥哥,这种协商结果合法有效,充分尊重继承人的自主意愿,也利于化解家庭矛盾。

 

酌情分得遗产原则这一原则针对继承人以外的特殊人群。对于依靠被继承人扶养、且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或是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非继承人,即便没有法定继承权,也可以分给其适当的遗产。比如被继承人晚年由无亲属关系的邻居长期照顾,邻居就可依法获得部分遗产,这一规定也契合尊老爱幼、鼓励互助的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