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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继承人去世时,其配偶正怀有身孕,还没出生的胎儿有没有资格继承遗产? 《民法典》第 16 条和第 1155 条的规定,胎儿同样享有继承权,法律从保护胎儿利益的角度出发,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明确且细致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民法典》第 16 条和第 1155 条的规定,胎儿同样享有继承权,法律从保护胎儿利益的角度出发,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明确且细致的规定,具体需结合实际情况判断:

 

首先,在继承开始时,若被继承人有尚未出生的胎儿,应当为该胎儿 “保留继承份额”,这意味着胎儿的继承资格是被法律明确认可的,即使胎儿尚未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也能在遗产分配中获得相应份额,该份额通常按照法定继承的比例计算,与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如配偶、父母)的应得份额相当,不能因为胎儿未出生就剥夺其继承权益。

 

其次,胎儿继承份额的最终归属,取决于胎儿出生后的状态: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那么为其保留的继承份额就归该婴儿所有,由婴儿的法定监护人(通常是父母)代为管理和保管,直至婴儿成年后自行处分;如果胎儿出生时为死体,那么之前为其保留的继承份额将 “重新纳入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由其他继承人重新分配,比如由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等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还有一种特殊情况是胎儿出生后存活一段时间后夭折,这种情况下,胎儿已经取得了民事权利能力,为其保留的继承份额将成为该婴儿的遗产,再由婴儿的继承人(通常是其父母)继承。

 

需要注意的是,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继承人不能协商免除这一义务,即使所有继承人达成一致意见,也不能擅自取消为胎儿保留的份额,否则该约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此外,在实践中,若涉及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建议在遗产分配协议或相关法律文书中明确注明该份额的归属条件,避免后续因胎儿出生状态发生争议,同时保留好胎儿的医学出生证明(如出生医学证明、死亡证明等),作为确定份额归属的关键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