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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适用民法典新规定,依法保护当事人居住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刘某范与陈某荣于2010113日再婚,陈某荣无子女。二人再婚前,刘某范按揭购买了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某小区26号楼三单元402室楼房。婚后,刘某范与陈某荣共同居住并偿还全部房屋贷款。202076日,刘某范去世后,该房产由陈某荣居住使用至今。郭某系刘某范与前夫所生之女。郭某与陈某荣因案涉房屋继承问题发生争议,郭某认为案涉房产系其母亲刘某范生前购买,为刘某范婚前个人财产,且郭某也支付了部分首付,现要求陈某荣返还房屋。陈某荣认为其与刘某范婚后共同偿还房屋贷款,投入资金对房屋维修,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陈某荣想继续在案涉房屋内居住,但无力支付郭某房屋补偿款。双方发生争议。

 

刘颖新律师评议

司法实践中,涉居住权案件主要集中在离婚、继承、赡养以及涉公产住房、投资性住房纠纷等相关社会生活领域。民法典规定居住权这种新型用益物权,对满足特定人群,尤其是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居住需求起到了积极作用。在处理继承案件中的房产分割问题时,不应单纯考量继承人的财产性权利,而应综合考虑各继承人的经济条件、住房条件等与人身相关的基本生存权,满足人民群众特别是老年人、离婚妇女等弱势群体“住有所居、居有所安”的现实需求。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66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7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第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