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履行生养死葬义务的扶养人在遗赠扶养协议中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护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扶养人李某(女)于2020年3月死亡,李某的父亲先于李某死亡,母亲为胡某。李某生前有两段婚姻,与第一任丈夫生育一子吴某。第一任丈夫去世多年后,李某与陈某再婚,后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李某与陈某未生育、未收养子女。2019年开始,李某因身患多种疾病而长期卧床,需要人陪护照顾。李某遂求助儿子吴某,但吴某不顾不理,还表示不愿意负担母亲日后的治疗费用。李某随后找到前夫陈某求助,与陈某签订《协议书》,约定由陈某作为扶养人,负责照顾李某日后生活起居,支付医疗费并处理丧葬事宜;李某去世之后,将其名下房屋赠与陈某。胡某在《协议书》在场人处签字捺印。同日,柳州市金盾法律服务所出具(2020)金盾见证第0111号《见证书》,证明李某、陈某于2020年1月11日在《协议书》上签名。签订协议后,陈某依约履行义务直至李某离世。陈某处理完李某的丧事后,依据《协议书》主张权利时,吴某主张李某名下房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分,故拒绝协助陈某办理房屋变更登记事宜。陈某遂以吴某等为被告、胡某为第三人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取得李某名下房屋。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协议书》的效力问题;二是陈某能否取得李某名下房屋。
1.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2.遗赠扶养协议属于双方法律行为,扶养人如约履行协议约定的生养死葬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依法保护扶养人受遗赠的权利。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5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