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不应低于被搬迁人本应获得补偿金额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其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某村的院落及房屋(以下简称涉案院落)在某搬迁项目范围内,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宋庄镇政府)在未与其就搬迁补偿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强制拆除涉案院落,该强制拆除行为已被法院生效裁判确认违法,现其诉至法院,请求宋庄镇政府赔偿其损失21 386 601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从解决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纠纷的诉讼目的和宗旨出发,在征拆范围内的房屋被非法强制拆除后,相关的补偿问题可依法转化为赔偿程序,将行政补偿和行政赔偿一并处理,基本规则是权利人获得的赔偿不得低于其前期应得的补偿额度。其中,对于应补未补部分,在赔偿程序中一般应以征拆项目的安置补偿方案作为参照依据。但对于征拆项目持续时间长达数年之久,原安置补偿方案所确定的方式和标准对权利人不公平,无法补偿其受到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通过行使司法裁量权,切实保障赔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