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合法建设手续的房屋不宜简单认定为违法建筑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上海某贸易公司诉称:本市某区潮洞坝X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建于20世纪70年代,系其于2000年向上海某村委会购得。2002年3月,原告与上海市某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非居住房屋拆迁协议》,原告将涉案房屋位于道路工程建设红线范围内的部分交由其拆除后,由其一次性补偿原告人民币199500元(币种下同),经该次拆除后涉案建筑剩余面积272.25平方米。2021年2月2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浦东城管局)作出(沪浦)责拆决字〔2021〕第04000X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以下简称被诉限拆决定)。被诉限拆决定认定,涉案房屋总建筑面积为272.25平方米,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上海某贸易公司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原告认为被告浦东城管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以下简称被诉责令限拆决定)错误。故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为一幢二层砖混结构建筑物。2000年5月30日,上海某村委会(甲方)与上海某贸易公司(乙方)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书》,乙方以186548元的价格购得甲方所有的涉案房屋,建筑面积共计396.46平方米。2020年12月25日,浦东城管局对涉案房屋涉嫌违法搭建问题予以立案。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具执法协助书面意见,涉案房屋未查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浦东城管局于2021年2月2日作出被诉责令限拆决定,认定涉案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其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上海某贸易公司不服,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政府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决定维持被诉责令限拆决定。
【刘颖新律师评议】
判断建房行为是否合法应以房屋建造时的法律规定作为基准。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基于法的安定性以及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法律不应该对实施之前存在的行为进行规范。现实中,存在不少建筑先于乡村规划、城市规划而建,即先有建筑后有规划。在法律法规颁布实施之前建设的房屋,由于不存在相关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定,不宜以未取得许可证为由认定为违法建筑。
判断建房行为是否合法应当以房屋建造时的法律规定为基准,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考虑是否存在信赖利益等情形进行综合判断,而不能一刀切地以未取得建设许可证为由进行简单认定。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第6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