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何某明与陈某蓉婚后于2015429日生育一女何某某。2016108日,双方登记离婚,约定何某某由何某明抚养。2018423日,案涉房屋登记在何某明名下。2019124日,何某明(赠与人)与何某某(受赠人)签订《赠与合同》,约定何某明将案涉房屋100%份额无偿赠与何某某。合同乙方签名处显示“何某某(何某明代)”。同日,案涉房屋产权登记至何某某名下。20211125日,何某某(赠与人)与何某明(受赠人)签订《赠与合同》,约定何某某自愿将上述房产100%份额无偿赠与何某明。合同乙方签名处签署“何某某”。同日,案涉房屋产权登记至何某明名下。何某某认为,何某明擅自以何某某监护人的身份通过赠与的方式将房屋产权变更至其名下,严重侵犯了何某某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刘颖新律师评议

父母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并办理过户登记后,该房屋即成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父母一方又作为监护人代理未成年人该将房屋回赠给自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认定回赠行为无效。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