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表示形式不限于书面形式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王某某是其舅舅,王某系王某某之女。王某某于2020年1月19日去世。多年来,周某某与王某某共同居住并照顾其生活起居。2000年,王某某取得A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王某某和高某(王某的女儿)。2009年4月7日,王某某在上海市某公证处办理了公证遗嘱,确定由周某某一人继承其所有的房屋份额。订立遗嘱后,王某某与周某某约定由周某某继续照顾其直至百年,王某某百年后遗留的房屋份额由周某某一人继承。之后,周某某照料王某某直至其去世。王某某去世后,周某某于2020年2月12日即向王某、高某以及其他亲属出示遗嘱公证书,要求继承房产份额。经持续多次协商沟通无果,故周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A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王某某所有的份额由周某某继承,归周某某所有。
【刘颖新律师评议】
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表示,可向与继承或者遗产存在较为密切关系的人作出,包括继承人、继承人的利害关系人、遗产管理人等。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表示形式,只要足以达到能够确认为其有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的程度即可,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