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遗赠人部分接受遗赠,对于未接受的部分遗赠财产,应按法定继承处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严某丙与严某乙系兄妹关系,严某甲与严某丙系父子关系。某房屋产权人原为严某丙、严某乙的父母严某丁和徐某某,严某丁于2018年10月2日去世,后经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静安法院)调解,确认某房屋由严某甲及徐某某按份共有,各占二分之一产权份额。2018年5月26日,被继承人徐某某立有遗嘱,载明在徐某某去世后某房屋产权由严某甲继承。徐某某于2019年4月27日去世后,严某甲已依遗嘱取得徐某某在某房屋的份额。2019年6月2日,严某甲与严某丙、严某乙签订了《遗产继承协议书》,将其继承的徐某某名下产权份额中的30%分别赠与严某丙、严某乙。《遗产继承协议书》签订后,严某乙为了取得某房屋更多的征收安置补偿利益,于2020年1月向静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法定继承取得征收补偿款。严某甲认为,《遗产继承协议书》属赠与合同,因赠与行为还未发生,根据法律规定,严某甲有权撤销赠与。
【刘颖新律师评议】
受遗赠人可以部分接受遗赠,对于未接受的部分遗赠财产,该受遗赠人与其他继承人签订的遗产继承协议,依法应认定为按法定继承处分遗产,并非受遗赠人对被继承人法定继承人的赠与。受遗赠人以其未接受部分遗赠系赠与为由,对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行使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8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4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