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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赠与未成年子女房屋条款的撤销及房屋未变更登记被拆迁时征收补偿款的归属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徐某华与王某飞于20061231日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归婚生女王某某(20001228日出生)所有;王某某现年6周岁,归王某飞抚养,直至王某某工作时止;徐某华不贴补任何费用(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案涉房屋在王某飞名下,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20209月案涉房屋被政府征收,王某飞领取了征收补偿款893423.30元。王某某为在校研究生。2017年至2023年期间,王某飞向王某某微信转账169066元,银行汇款90142元,以上合计259208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夫妻在离婚协议中作出的将夫妻共有房屋赠与子女的意思表示,属于双方在解除婚姻身份关系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问题一揽子进行安排处理的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婚姻关系解除后,一方反悔主张撤销该赠与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前,房屋被征收的,相应征收补偿利益应当归子女所有。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