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村民委员会可以处分本村村民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王某叶系王某君的姑姑,二人均系宁波市奉化区某村的村民。王某君生前在宁波市奉化区某村拥有案涉房屋。因王某君的上述房屋被列入宁波市奉化区某建设项目拆迁范围,宁波市奉化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作为拆迁人(甲方)与被拆迁人王某君(乙方)就王某君的上述房屋拆迁补偿签订了《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调产安置协议》(以下简称《安置协议》)。经统计,王某君在生前已领取案涉房屋征收拆迁补偿部分费用合计147480元。王某君于1967年9月15日出生,于2022年6月10日死亡。王某君在生前无配偶、无子女、无兄弟姐妹。王某君的母亲在王某君2岁时死亡,其父亲在其母亲死亡后未再结婚,其父亲死亡后于2011年3月23日被注销户口。王某君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早于王某君死亡。王某君的母亲死亡后,王某叶作为王某君的亲姑姑对王某君照顾较多。王某君在23岁时被同村人故意伤害致使脑部受伤。王某叶出钱为王某君治疗,挽救王某君的生命,但因王某君伤势过重导致其劳动能力受到影响,王某叶经常照顾王某君的日常生活。在王某君死亡后,王某叶及其子女出资为王某君办理丧葬事宜。
在王某君死亡后,被告宁波市奉化区某经济合作社、宁波市奉化区某村民委员会均同意王某君名下案涉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利益归王某叶享有,并出具了书面的决定书和同意书。后王某叶于2022年11月18日向第三人宁波市奉化区房屋征收办公室邮寄了《王某君房屋拆迁安置可得利益告知书》,将被告宁波市奉化区某经济合作社、宁波市奉化区某村民委员会的上述决定告知了第三人宁波市奉化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刘颖新律师评议】
对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财产所有人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该集体所有制组织对该财产享有处分权。村集体经济组织处分前述遗产时,需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9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30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0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正)第2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