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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3年7月19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鼓楼区政府)作出《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鼓房征〔2013〕32号)并公告,征收范围为:鼓二小以西、石井巷以南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鼓楼第二中心小学以西地块旧屋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为征收决定的附件于同日公布,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征收活动的房屋征收部门为福州市鼓楼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征收实施单位为福州市鼓楼区城建房屋征收工程处。签约期限为2013年7月30日至9月7日。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征收人在原评估报告载明的一年应用有效期内,未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也不及时作出补偿决定又无合理理由,作出补偿决定时点与征收决定公告时点明显不合理迟延,且同期被征收房屋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产权调换房屋的,是否仍应以征收决定公告时点作为评估时点,并以此结算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款。
【相关法律】
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条、第13条、第19条、第26条
2.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第8条、第10条、第11条、第3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