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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房屋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继承纠纷
[基本案情]
贺先生去世后,其子贺甲与贺乙继承了一套新建商品住宅。收房时发现房屋存在严重的墙体开裂等质量问题,影响结构安全。贺甲要求退房并追究开发商责任,贺乙则认为应先行继承分割,再由各自向开发商维权。双方就维权主体和继承程序产生分歧。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存在权利瑕疵的遗产如何继承及后续维权的问题。
1. 遗产的现状继承:继承人需继承财产的现有状态,包括其权利和瑕疵。
2. 维权主体的确定:由于房屋尚未分割,属于继承人共同共有,向开发商主张权利(要求维修、赔偿或退房)的行为,应当由全体继承人共同进行。
3. 继承与维权的关系:贺乙"先分割后维权"的主张不可行。在产权未明晰前,开发商无法确定向谁履行义务。正确的程序是:二人先作为共同共有人,一同向开发商主张权利;待问题解决(如获得赔偿、完成退房)后,再将最终获得的财产或款项作为遗产进行分割。
4. 结论:贺甲和贺乙应当首先推选代表人,共同作为诉讼主体起诉开发商。待房屋质量问题解决后,再根据最终结果(是维修补偿款还是退房款)进行遗产分割。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