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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微信遗嘱处分房产的效力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年轻单身人士小张病重期间,在仅有的一名护工作见证下,用手机录制了一段视频,陈述将其名下房产留给好友小王,并通过微信将视频发送给小王。小张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父母)不认可该“微信遗嘱”,主张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法定继承。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新型遗嘱形式(录音录像遗嘱)的法定要件认定。

1.  遗嘱形式法定的要求:我国继承法要求遗嘱必须符合法定形式,否则无效。

2.  录音录像遗嘱的要件: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肖像,以及年、月、日。

3.  本案遗嘱的效力分析:该视频遗嘱仅有一名见证人,不符合"两个以上见证人"的强制性规定。虽然通过微信发送的行为体现了其真实意思,但形式要件的欠缺导致遗嘱无效。

4.  结论:该"微信遗嘱"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而无效。房产应按法定继承,由小张的父母继承。此案警示,立意定要严格遵守法定形式,特别是见证人数量这一硬性要求。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