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之一擅自出租遗产房屋的收益归属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父亲去世后,其名下的商铺由两个儿子李大和李二共同继承,尚未分割。李大在未告知李二的情况下,擅自将商铺出租给第三方,并收取了两年租金共计20万元。李二发现后,要求平分该租金收益。李大认为房屋由自己管理,租金应归其个人所有。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遗产分割前,共有财产收益的归属和管理人权利义务的认定。
1. 遗产的法律状态:继承开始后、分割前,遗产属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
2. 擅自出租的性质:李大未经共有人李二同意擅自出租房屋,属于无权处分。但若租赁合同已实际履行,为保护承租人利益,合同可能继续有效。
3. 租金收益的归属:因出租共有财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孳息,应归全体共有人所有。李大作为实际管理人,其付出可获适当补偿,但绝不能独占收益。
4. 结论:20万元租金应作为遗产收益,由李大和李二平分。李二有权要求分割该笔款项。同时,对于李大在出租过程中必要的管理劳动,双方可协商给予适当劳务补偿,但这不影响租金本身的共有性质。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七条: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