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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上房屋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周某与周某强系兄弟,父亲周老汉在农村有一处宅基地及地上三间房屋。周老汉去世后,周某已转为城镇户口,周某强仍为宅基地所在地村民。双方因房屋继承产生争议,周某强主张 “城镇户口的周某无权继承宅基地及房屋”,周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房屋。

法院审理认为,宅基地使用权不得继承,但地上房屋属于遗产,周某作为继承人有权继承房屋份额,最终判决房屋由周某强居住使用,周某强向周某支付房屋折价款 15 万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1.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身份属性,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城镇户口继承人无法继承使用权,但地上房屋作为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可依法继承。本案中法院明确区分 “宅基地使用权” 与 “房屋所有权”,避免了因身份变化剥夺继承权的错误认定。

2.考虑到宅基地使用权的身份限制,城镇户口继承人无法实际使用房屋,法院采用 “折价补偿” 方式分割遗产,既保障了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又符合宅基地管理的实际要求,实现了法律规定与现实情况的衔接。

3.主张继承农村房屋需提供宅基地使用权证、房屋建设审批手续、亲属关系证明等证据,证明房屋的合法性及继承人身份。本案中周某提交的宅基地证及亲属关系证明,为其主张权利提供了关键依据。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