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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按揭房屋分割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张某婚前以个人名义贷款购买一套房产,首付 30 万元,贷款 70 万元,登记在张某名下。2020 年张某与林某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 42 万元(本金 20 万元,利息 22 万元)。2024 年离婚时,房屋市场价已从 100 万元涨至 200 万元。林某主张分割房屋婚后增值部分及共同还贷部分,张某同意补偿但双方对金额无法达成一致,诉至法院。

法院计算后判决:房屋归张某所有,剩余贷款由其偿还,张某向林某支付补偿款 62 万元(共同还贷 42 万元 ÷2 + 婚后增值 100 万元 ×(共同还贷 42 万元 ÷ 总房款 100 万元)÷2)。

 

刘颖新律师评议

1.婚前一方按揭购房并登记在个人名下,房屋基础权属归登记方,但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法院明确区分 “个人婚前部分” 与 “婚后共同部分”,既保护了登记方的婚前财产权益,又兼顾了配偶的共同贡献。

2.婚后增值部分的分割通常采用 “比例法”,即按共同还贷金额占总购房成本(首付 + 总贷款)的比例,乘以房屋增值总额,再平均分割。该方法客观反映了共同还贷对房屋增值的贡献度,避免了主观臆断,具有可操作性。

3.法院判决房屋归登记方所有并由其继续还贷,符合 “房屋使用稳定性” 原则,减少了房屋过户、重新办理贷款等实际麻烦;同时通过货币补偿实现了共同财产的分割,兼顾了法律原则与实践便利性。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