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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房屋被拆迁,补偿款归属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老钱去世后,其名下的一套老旧平房发生继承纠纷,正处于诉讼期间,尚未判决。此时,该房屋被列入政府拆迁范围。负责管理房屋的钱某(继承人之一)与拆迁部门签订了补偿协议,获得了一笔巨额货币补偿款。其他继承人主张,房屋是遗产,补偿款是遗产的转化形式,应作为遗产进行分割。钱某则认为,是自己积极奔走才争取到了优惠的补偿方案,补偿款含有自己的贡献,应先行扣除后再分割。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遗产形态转化后的权属认定,以及继承人对遗产增值贡献的处理。

1.  补偿款的性质:房屋拆迁补偿款是遗产房屋价值的转化形式。房屋是遗产,补偿款自然也属于遗产。其所有权归属不因形态改变而改变,仍属于全体继承人共有。

2.  钱某“贡献”的性质:钱某作为房屋的实际管理人,其与拆迁部门协商、签订协议的行为,属于为维护全体共有人利益的管理行为。其争取到的更优补偿方案,利益应归属于全体共有人。

3.  贡献的补偿:钱某在管理、协商过程中付出的必要劳动和精力,可以认定为对遗产的保值、增值做出了贡献。在分割补偿款时,可以酌情对其给予适当的劳务补偿,但这笔补偿金额应是有限的、合理的,需经过其他继承人认可或法院裁定,而不能由其单方决定“先行扣除”一大笔款项。

4.  结论:该笔拆迁补偿款应首先被确定为老钱的遗产。在全体继承人之间进行分割前,可以就钱某的贡献协商或由法院判定一个适当的补偿金额,从总款项中支付给钱某,剩余款项再由各继承人按最终确定的继承份额进行分割。钱某无权将补偿款视为己有或擅自扣除大额款项。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