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以接受格式条款,但一定要警惕权利被排除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为李某某、夏某某,被告为某实业公司。2020年6月11日,李某某、夏某某与某实业公司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交房超过30日,李某某、夏某某有权解除合同;双方同时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李某某、夏某某逾期付款超30日,某实业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某实业公司逾期交房,李某某、夏某某放弃解除权,且购房人解除权行使期限为15日,未在期限内通知视为放弃。李某某、夏某某依约付款,某实业公司未按期交房。2020年12月2日,李某某、夏某某发《律师函》要求解除合同,某实业公司未同意。李某某、夏某某诉请确认合同已解除、某实业公司退还购房款;某实业公司涉及对补充协议效力及解除权的争议。法院查明补充协议为格式条款,排除购房人主要权利。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合同解除,某实业公司退还已付购房款等。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中,《补充协议》作为格式条款,对购房人与开发商的合同解除权作出不对等约定,排除了李某某、夏某某在开发商逾期交房时的解除权,且不合理限制其解除权行使期限,违反公平原则,应属无效。某实业公司未按期交房,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李某某、夏某某依法行使解除权合法有效,故其诉讼请求应获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第二款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刘颖新律师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