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以为的未付房款能解除合同,其实不如看是否以房抵债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为熊某某。谢某某曾系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人员,2013年9月至2014年9月,熊某某向谢某某转账共计xxx元,部分转款备注为工程用款或借用,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部分借款借条上盖章。2015年12月18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熊某某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熊某某购买案涉房屋,价款xxx元,一次性付款,交房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前,同日办理网签备案。2017年11月,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管理人诉请确认合同已于2016年12月13日解除并解除网签备案,理由是熊某某未支付购房款;熊某某主张双方系以房抵债,购房款已通过债权债务抵消支付。法院查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实质为以房抵债协议。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熊某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实质为以房抵债协议,熊某某的购房款已通过双方合意抵消部分债权债务的方式支付,并非未支付购房款。破产管理人仅对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享有解除权,而本案中熊某某已通过抵债方式履行付款义务,故管理人以未支付购房款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刘颖新律师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