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等到遗嘱房产拆迁才争议,才明晰财产转化不必然撤销遗嘱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为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亦参与诉讼,被告为张某。黄某乙、黄某丙诉称黄某甲生前订立公证遗嘱处分福华路x01房产50%份额,后该房产拆迁获得城市春天花园xx号房产及拆迁补偿,认为拆迁导致遗嘱标的物灭失,遗嘱已撤销,上述财产及黄某甲名下银行存款等应按法定继承由三人各占三分之一;黄某丁诉称黄某甲公证遗嘱合法有效,城市春天花园xx号房产系拆迁回迁所得,应按遗嘱由张某与自己继承,且自己作为有抚养关系的继子有权继承其他财产;张某辩称黄某甲公证遗嘱有效,城市春天花园xx号房产是原房产拆迁转化而来,黄某甲签订拆迁协议仅为配合拆迁,未改变遗嘱意愿,且黄某甲立遗嘱当日公证委托书委托自己办理拆迁事宜,进一步印证遗嘱本意,应按遗嘱继承处理。法院查明黄某甲与张某2004年结婚,黄某甲2003年与前妻离婚时约定福华路x01房产各占50%,2010年6月17日黄某甲订立公证遗嘱将该房产50%份额由张某、黄某丁继承,同日公证委托书委托张某办理该房产相关事宜;2010年10月14日黄某甲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选择产权调换,2016年7月签订补充协议确认回迁面积并需支付面积差结算款xxx元,2017年1月17日城市春天花园xx号房产登记至黄某甲名下;黄某甲2018年9月23日去世,生前未再订立新遗嘱;经评估城市春天花园xx号房产价值xxx元,黄某甲名下有银行存款,张某名下亦有存款,房产租金由张某收取。法院一审判决xxx号房产由张某继承并补偿其他三人,二审改判该房产由张某、黄某丁继承,张某、黄某丁向黄某乙、黄某丙各补偿xxx元,维持一审关于银行存款的判决。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中,黄某甲订立公证遗嘱后,虽签订拆迁协议导致原房产物理形态消失,但从其行为目的来看,签订拆迁协议是为配合城市更新与旧城改造,属于被动接受拆迁安置的行为,并非主动追求消灭原房产以改变遗嘱意愿;且黄某甲在立遗嘱当日同时公证委托书,委托张某办理原房产拆迁事宜,表明其明知房产可能拆迁仍坚持将财产留给张某与黄某丁,直至去世前未重新订立遗嘱变更继承意愿,足以印证其遗嘱本意未改变。从财产属性来看,城市春天花园xx号房产是原房产拆迁产权调换的结果,产权仍归黄某甲所有,仅是财产形式转化,并非财产灭失或所有权转移,原遗嘱处分的财产权益具有延续性。对于房屋面积差部分,因该部分由黄某甲与张某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不属于原遗嘱处分的财产范围,故对应黄某甲的一半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处理,二审法院据此判决房产主要部分按遗嘱继承,面积差部分按法定继承补偿,既尊重了黄某甲的真实意愿,又符合法律对遗嘱撤销及财产继承的规定,平衡了各方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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