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类电视栏目视频录像是否具有效力?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王甲与被告王戊、王乙等因法定继承产生纠纷。韩某去世后留有西屋两间,王甲主张韩某生前通过录音遗嘱及电视台调解栏目视频表示将房屋由其继承,要求确认其享有100%继承权。一审法院采信相关视听证据,判决房屋由王甲继承;二审法院认为证据不符合法定形式,改判驳回王甲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首先,录音遗嘱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需提交原始载体。王甲未能提供录音原始资料,证明人陈述矛盾且非见证人,故该“录音遗嘱”不成立。其次,关于电视台调解视频,该视频仅为调解过程片段,韩某仅以点头回应,未形成明确、独立的遗嘱意思表示,且调解未达成协议,此类视频中当事人的表态不能直接作为遗嘱认定,因其缺乏遗嘱所需的明确性、严肃性及法定形式。此外,王甲主张的“代书遗嘱”亦不符合法定形式。综上,王甲未能证明存在有效遗嘱,房屋应按法定继承处理,二审法院改判符合法律规定,严格维护了遗嘱形式法定原则。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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