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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管理人缺位下的债权人主张权利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程先生去世后,留有一套价值300万元的房产,但同时也欠有个人债务200万元。其法定继承人为儿子程甲和程乙。两兄弟因房产分割问题争执不下,迟迟不确定遗产管理人,也未清偿父亲债务。债权人多次催讨无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在对程先生的遗产(主要是该房产)进行分割前,优先以遗产清偿债务。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在于遗产债务清偿与继承分割的先后顺序问题,以及遗产管理人缺位时的救济途径。

1.  遗产债务清偿优先原则:我国继承法实行“限定继承”原则,即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这并不意味着继承人可以任意处置遗产后再还债。法律明确了清偿债务优先于遗产分割的原则。

2.  遗产管理人的重要性: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需要确定遗产管理人来负责处理清算、公告、清偿债务等事宜。本案中因继承人内部矛盾导致管理人缺位,是债务无法及时清偿的关键原因。

3.  债权人的救济:债权人有权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从遗产中获得清偿。法院可以应债权人的申请,为遗产指定遗产管理人(或直接在执行程序中处理),通过对房产进行拍卖、变卖等方式,先清偿债务,再将剩余价款在继承人之间进行分割。

4.  结论:程甲和程乙不能以内部纠纷为由对抗外部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他们的正确做法是共同推选遗产管理人,用房产变现后的款项优先偿还200万元债务,剩余100万元再由两人依法分割。若继续拖延,债权人可通过司法程序强制实现其权利。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