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遗嘱设立“附义务赠与”继承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齐大爷立下遗嘱,写明其名下房产由侄子小齐继承,但附加了一项义务:小齐必须负责照顾齐大爷的生前好友、无子女的孤寡老人冯大爷直至终老。齐大爷去世后,小齐顺利继承了房产并办理过户。但此后一年内,小齐从未探望和照顾冯大爷。冯大爷的其他亲友代为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小齐履行义务,否则撤销其赠与(继承)。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核心是受遗赠人未履行附加义务的法律后果。
1. 遗嘱附加义务的合法性:遗嘱人可以依法在遗嘱中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设定附加义务。该义务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即属合法有效。
2. 受遗赠人不履行义务的后果:根据《民法典》规定,受遗赠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3. 本案分析:小齐作为受遗赠人,以接受房产为对价,承担了照顾冯大爷的义务。其在获得房产后拒不履行义务,构成违约,且无正当理由。
4. 结论与执行:法院会支持原告的请求。具体的判决可能是:
首先,责令小齐在一定期限内开始履行照顾义务。
若小齐仍不履行,法院最终可判决取消其接受房产的权利。该房产将被视为齐大爷未处分完毕的遗产,转而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取得该房产的法定继承人,是否需继续履行照顾冯大爷的义务,需视齐大爷遗嘱的原意和法院的判决而定。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