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后的继承权确认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老林去世后,其“儿子”林某要求继承其名下房产。老林的兄弟姐妹提出异议,并拿出老林生前留下的书信,信中老林自述怀疑林某非其亲生,并表示“我的财产一分一毫都不会给他”。经老林兄弟姐妹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DNA鉴定,结果排除老林与林某之间存在生物学亲子关系。林某辩称,即便非亲生,但自己由老林抚养长大,已形成有扶养关系的继父子关系,仍有权继承。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因欺诈性抚养引发的亲子关系否认及继承权认定问题。
1. 亲子关系否认的法律效果:DNA鉴定结论排除了生物学亲子关系,且无证据表明老林事先知情并自愿抚养(如收养),林某与老林之间的婚生子法律关系自始不存在。因此,林某不能以“子女”身份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2. “有扶养关系的继父子关系”能否成立:该关系的成立以婚姻为前提。老林与林某的母亲是夫妻,老林是在误以为林某是自己亲生子的情况下进行抚养的,这种抚养是基于被欺骗而产生的,并非出于建立继父子关系的真实意愿。因此,很难认定双方之间成立了法律上认可的拟制血亲关系。
3. 结论:林某对老林的遗产不享有法定继承权。老林在书信中表达的意思,虽因未符合遗嘱形式要件而不能作为有效遗嘱,但可以作为证明其内心真意的证据,佐证其与林某并无建立继承关系的意愿。该房产将由于老林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而由其兄弟姐妹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4. 林某的潜在权利:林某虽无权继承,但其生母与老林曾是夫妻,其生母的继承权不受影响。此外,林某和老林可另行主张其生母等人承担当年的欺诈性抚养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案关键在于林某不符合其中任何一项)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