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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户”房产的继承与集体组织收回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村民老宋无儿无女,是村里的“五保户”,由村委会负责其生养死葬。老宋去世后,其侄女宋某出面,称自己多年来时常照顾叔叔,要求继承老宋名下的一处旧宅。村委会则认为,老宋作为五保户,其生前由集体供养,死后房产应归集体所有,用于补偿集体的付出。宋某与村委会就房产归属发生争议。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农村“五保”供养制度与继承法的衔接问题。

1.  “五保户”遗产处理原则:对于“五保户”的遗产,如果其与集体组织订有扶养协议,明确约定财产归集体所有的,应按协议处理。如果没有此类协议,则其遗产仍按《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处理。

2.  本案分析:

       村委会的权利:村委会有权要求从老宋的遗产中扣除其在此期间支付的“五保”费用(生活费、医疗费、丧葬费等)。

       宋某的权利:宋某并非法定继承人(侄女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但其如果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对老宋“扶养较多”,如图其所述“时常照顾”,则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作为“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主张分得适当的遗产。

3.  结论:该房产不会简单地全部归村委会或全部归宋某。

       首先,应从房产价值中扣除村委会垫付的“五保”费用。

       剩余部分,宋某若能证明其尽了较多扶养义务,可以请求分得部分份额。

       若宋某无法证明,或者扣除五保费用后已无剩余,则房产归村委会所有。

       若宋某证明其扶养较多,且扣除五保费用后仍有较多剩余,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宋某分得部分份额,剩余部分归村委会。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2.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相关精神):旨在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的正常生活,但其遗产处理需遵循《民法典》的规定。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遗产因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时,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