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无效?关键看见证人是否“合格”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金某6、苏某、金某5与被告金某4、毕某、金某3系亲属关系,被继承人金某根与黄某娣是他们的父母或祖父母。金某根于20xx年5月19日去世,黄某娣于20xx年9月29日去世。原告主张19xx年以金某5为申请人,家庭成员包括金某根、黄某娣、苏某、金某6获批翻建宅基地房屋。20xx年该房屋拆迁,安置人员为上述五人及被告金某4、毕某,共分得四套房屋。金某根与黄某娣20xx年5月12日立下代书遗嘱,将其在四套房屋中的份额由金某6继承,故请求依法分割这四套房屋。被告辩称认可拆迁安置事实,但认为代书遗嘱无效,因见证人存在利害关系,且打印遗嘱未在每一页签字,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同时主张按居住现状分配房屋。法院查明四套拆迁安置房屋总面积xxx平方米,安置人员为七人,独生子女金某6、毕某享有双份面积。金某根与黄某娣的代书遗嘱由律师代书,见证人包括金某根的弟弟、妹妹、哥哥的配偶及姐姐的儿子。法院认定金某根的遗嘱因见证人不适格无效,黄某娣的遗嘱有效。法院经审理判决xxx31号102室归金某6所有;46号402室、31号501室归金某6、苏某、金某5所有;30号502室归金某4、毕某所有;三原告应支付金某3房屋折价款xxx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本案中,拆迁安置房屋的利益归属需结合安置人员的贡献及份额确定。金某根与黄某娣的代书遗嘱,因见证人属于金某根的继承人或与其有利害关系,不符合见证人的法定要求,故金某根的遗嘱无效,其份额按法定继承处理;黄某娣的遗嘱符合形式要件,合法有效,其份额由金某6继承。综合考虑各安置人员的利益、房屋使用现状等因素,法院作出了相应的分割判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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