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录像遗嘱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关键在于形式合规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6、刘某4、刘某3与被告刘某5系姐妹关系,被告刘某7是她们已故兄弟刘某华的女儿。被继承人刘某同于20xx年1月6日去世,被继承人陈某英于20xx年7月11日去世,两人的父母均先于他们去世。原告主张淞虹路房屋是刘某同与陈某英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各占一半份额。刘某同于20xx年6月2日订立自书遗嘱,将其财产由三原告与被告刘某5均等继承;陈某英于20xx年6月2日订立遗嘱,后于20xx年4月10日重新订立遗嘱,将其财产由三原告均等继承,故请求按遗嘱继承该房屋,判决房屋归原告刘某6所有,由刘某6向其他继承人支付折价款。被告刘某5辩称认可刘某同遗嘱和陈某英20xx年遗嘱的效力,不认可陈某英20xx年遗嘱的效力,认为该遗嘱形式不符合规定。被告刘某7辩称不认可所有遗嘱的效力,认为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法院查明淞虹路房屋为刘某同与陈某英共同共有。刘某同20xx年6月2日所立自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合法有效。陈某英20xx年4月10日订立遗嘱时有录像记录,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在录像中记录了姓名及日期,符合录音录像遗嘱的形式要件,合法有效,且该遗嘱变更了20xx年遗嘱的内容。该房屋经评估价值为xxx元,各方均无异议,且均同意房屋归刘某6所有。法院经审理判决淞虹路房屋归原告刘某6继承所有,其他当事人应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刘某6应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刘某4、刘某3各xxx元,支付刘某xxx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本案中,刘某同所立自书遗嘱由其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符合法定形式,合法有效。陈某英2016年所立遗嘱有录音录像为证,录像中存在两个以上见证人,且遗嘱人和见证人记录了姓名及日期,符合录音录像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合法有效,且后立遗嘱效力优先于先立遗嘱。淞虹路房屋中刘某同的份额按其遗嘱由三原告与刘某5均等继承,陈某英的份额按其2016年遗嘱由三原告均等继承。各方同意房屋归刘某6所有,故判决刘某6取得房屋所有权并向其他继承人支付相应折价款。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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