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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林某2与林某3系母子关系,林某3是被继承人李某华与林某2的儿子;被告李某3是李某华与前妻的儿子,其余被告是李某华的兄弟姐妹。李某华于2019年10月21日去世,其父亲已于2014年去世,母亲于2020年去世。原告主张李某华生前留有公证遗嘱,将其名下位于上海市xxx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份额留给林某3,故请求确认该份额归林某3所有;依法分割李某华名下的沪xxx某某北京现代牌轿车、养老保险账户余额及丧葬费xxx元。被告李某3辩称对房屋按遗嘱继承无异议;车辆不在其处,不清楚去向;养老保险余额及丧葬费已由案外人用于李某华的丧葬事宜,不同意分割。其余被告未作答辩。法院查明案涉房屋为李某华、林某2、林某3共同共有,设有抵押;李某华2016年5月19日所立公证遗嘱载明其在该房屋中的份额由林某3继承;沪C676某某轿车登记在李某华名下,现下落不明;李某华养老保险账户余额xxx元及丧葬补助金xxx元已转入李某3账户,李某3称该款项已用于丧葬事宜。法院经审理判决坐落于上海市xxx房屋中属于李某华的份额归林某3所有,继承后林某2享有1/3份额,林某3享有2/3份额,房屋贷款余额由林某2、林某3负责偿还;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中,被继承人李某华死亡于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当时的继承法规定。李某华所立公证遗嘱符合法定形式,合法有效,其在案涉房屋中的份额应按遗嘱由林某3继承。案涉车辆因下落不明,无法分割;养老保险账户余额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其中一半为遗产,但结合丧葬事宜实际支出及相关证据,该款项已用于丧葬费用,故不予分割。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一、第二款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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