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等到遗嘱效力存疑,才重视遗嘱订立规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常某1、常某2与被告常某3系兄弟关系,三人的父亲常某于2019年12月28日去世,母亲谷某存于2023年1月28日去世。原告主张父亲常某2015年12月6日订立自书遗嘱,将北京市1号房屋留给母亲谷某存;母亲谷某存2020年5月1日订立律师见证代书遗嘱,将101号房屋由常某1、常某2各继承二分之一份额,故请求判令101号房屋由二人各占二分之一份额,母亲名下存款xxx元由二人各继承二分之一份额。被告辩称对两份遗嘱的真实性、有效性不认可,主张父亲遗嘱字迹无法辨认,母亲订立遗嘱时无民事行为能力;原告有遗弃母亲的行为,应丧失继承权;母亲存款应按法定继承分割,另要求分割父亲的银行存款、抚恤金等及河北老房。法院查明101号房屋登记在常某名下,常某2015年12月6日自书遗嘱将该房屋留给谷某存;谷某存2020年5月1日的代书遗嘱有视频为证,内容为101号房屋由常某1、常某2各继承二分之一,订立时表达清晰;常某3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告遗弃母亲及遗嘱无效;谷某存名下存款包含其去世后社保部门打入的款项。法院经审理判决101号房屋由常某1、常某2各继承50%份额;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及被告其他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继承的规定,本案中,常某的自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常某3虽不认可但未提供反驳证据且不申请鉴定,故该遗嘱有效,101号房屋在常某去世后归谷某存所有。谷某存的代书遗嘱有视频佐证,订立时其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内容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应认定有效,故101号房屋按该遗嘱由常某1、常某2各继承二分之一份额。常某3主张原告遗弃被继承人,但证据不足,无法认定原告丧失继承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刘颖新律师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