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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黄某明与方某贞为夫妻关系,二人育有黄某智、黄某杰等三名子女。20xx年8月26日,黄某明与方某贞共同订立一份打印遗嘱,约定:黄某明去世后,方某贞由黄某杰夫妇养老送终;两遗嘱人均去世后,涉案房产归黄某杰夫妇所有;遗嘱在两遗嘱人中任何一人去世后生效,仅生效去世者遗产部分。该遗嘱由两位律师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均签名并确认时间。黄某明于20xx年9月去世。方某贞于20xx年3月10日订立公证遗嘱,载明其去世后涉案房产中自己的份额归黄某杰夫妇所有,后于20xx年3月25日以公证声明方式撤销该遗嘱。黄某杰夫妇主张已履行赡养义务,要求确认涉案房产中黄某明名下的1/2份额归其所有。黄某智等人对此有争议。法院查明,20xx年的打印遗嘱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形式要件,黄某杰夫妇已履行遗嘱所附赡养义务;方某贞撤销的是自己的公证遗嘱,不影响黄某明遗嘱的效力。法院经审理判决涉案房产中的1/2产权归黄某杰夫妇所有,黄某智等配合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本案中,20xx年黄某明与方某贞所立打印遗嘱,有两位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均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符合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合法有效。黄某杰夫妇已按遗嘱约定履行了对於方某贞的赡养义务,有权依据遗嘱继承黄某明在涉案房产中的份额。方某贞撤销其个人所立公证遗嘱的行为,不影响黄某明所立遗嘱中对其个人财产处分的效力,故黄某杰夫妇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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