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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无需见证人,但遗赠接受需及时表态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王老汉与前妻赵女士离婚后单身多年,受好友梅先生一家照料并共同居住二十余年。后王老汉与程老太结婚,与前妻育有一女小静。王老汉去世后留有自书遗嘱,载明因与梅先生情同父子,由其养老安葬,拆迁回迁房及本人所有合法权益、所得均由梅先生继承,遗嘱有王老汉及两位见证人签字,日期为20xx年8月23日。王老汉生前与案外人贾某的合同纠纷诉讼中去世,程老太、小静作为法定继承人参与诉讼,获判贾某支付补偿款xxx余元。梅先生主张该补偿款依遗嘱应归其所有,诉至法院。小静辩称见证人系梅先生好友属利害关系人,遗嘱未列明地点及见证人信息,且立遗嘱时王老汉未取得补偿款,故遗嘱无效。法院查明,案涉遗嘱为自书遗嘱,王老汉亲笔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符合法定形式;梅先生在王老汉去世后表示接受遗赠,并履行了生养死葬义务;补偿款对应的财产性权利在王老汉生前已存在,属遗嘱中“合法权益和所得”范围。法院经审理判决王老汉遗嘱有效,程老太、小静向梅先生支付xxx余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本案中,王老汉所立遗嘱系其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合法有效,无需见证人即可生效。梅先生作为受遗赠人,在法定期限内表示接受遗赠且履行了遗嘱中的义务,有权依据遗嘱继承王老汉的遗产。补偿款对应的权利在王老汉生前已产生,属于遗嘱中概括处分的财产范围,故梅先生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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