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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自由处分遗产,但是一定要给特殊继承人留份保障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钱某某与陈某某为夫妻关系,二人育有钱某甲、钱某乙、钱某丙、钱某丁四名子女。钱某甲为三级肢体残疾,20xx年1月至12月享受国家低保待遇。20xx年2月,陈某某立下代书遗嘱,载明其名下全部财产由钱某乙一人继承。该遗嘱由代书人代书后打印,陈某某、代书人及两名见证人签字确认。钱某乙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按照遗嘱继承涉案房屋。法院查明,钱某甲系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陈某某所立代书遗嘱未为钱某甲保留必要遗产份额。法院经审理判决钱某乙向钱某甲支付补偿价款xxx元等。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本案中,陈某某所立代书遗嘱虽符合形式要件,但钱某甲作为三级肢体残疾且享受低保待遇的继承人,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形,陈某某在订立遗嘱时应当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在遗嘱未保留该份额的情况下,法院结合房屋情况、钱某甲的实际需求及当地生活水平,判决钱某乙支付补偿款,符合法律对特殊继承人的保护原则。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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