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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王先生与杨女士为再婚夫妻,小岳、小婷系王先生与前妻所生子女。案涉房屋为王先生个人财产。20xx年8月23日,王先生立遗嘱载明:将房屋三分之一赠予杨女士,其余三分之二份额在其去世后由小岳、小婷继承,遗嘱有王先生、杨女士签字。后双方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王先生将房屋34%份额赠与杨女士。王先生去世后,小岳、小婷与杨女士就房产分割产生争议,诉至法院。杨女士辩称对房屋享有居住权,提交20xx年6月签订的婚前协议书,但经司法鉴定,协议书上王先生的笔迹与样本非同一人所写。法院查明,房屋34%份额属杨女士所有,66%份额为王先生遗产;杨女士主张的居住权未办理登记,且婚前协议书签字不实,王先生后续处分房屋时未提及居住权。法院经审理判决案涉房屋由小岳、小婷继承,二人向杨女士支付折价款xxx余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本案中,王先生与杨女士就房屋份额的赠与及遗嘱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房屋产权份额应按登记及遗嘱确定。居住权的设立需依法登记方可生效,杨女士主张的居住权未办理登记,且其所依据的婚前协议书签字不实,故其主张无法律依据。法院结合双方份额比例及支付能力,判决房屋归小岳、小婷所有并由其支付折价款,符合法律规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刘颖新律师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