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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遗嘱继承附义务问题,只需要按约履行义务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黄某与廖某于20xx年1月21日登记结婚。黄某与前夫育有一子陈某,廖某与前妻育有一女吴某。二人婚后共同整修廖某位于远安某村的房屋用于居住,20xx年9月该房屋换发不动产权证时变更登记至黄某名下。20xx年8月,黄某确诊恶性肿瘤。20xx年11月,黄某立下《遗嘱》,载明“房产在我们生前由我们共同居住,待我百年后,遗留给我的儿子陈某所有,由他一人继承,我的其他子女和亲属无权享有。但必须无条件地保留我丈夫廖某永久性居住权,同时陈某还必须承担起赡养继父廖某的义务”。20xx年12月,廖某立下《遗嘱》,载明“现在居住的房屋登记在黄某名下,我与妻子黄某病魔缠身,若我先于黄某去世,对房产就不存在争议,若我后于黄某去世,黄某名下房产若她已处理,按她的处理意见办理”。20xx年、20xx年,黄某、廖某先后因病去世。黄某、廖某生病期间由陈某照顾,身后事亦由陈某操办。陈某起诉要求继承黄某名下房屋。法院查明,案涉房屋原属廖某,20xx年变更登记至黄某名下视为廖某对黄某的赠与,黄某取得房屋所有权;黄某所立自书遗嘱合法有效,陈某已履行遗嘱所附义务。法院经审理判决陈某继承黄某名下位于远安某村的房屋。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本案中,案涉房屋经登记变更至黄某名下,黄某依法取得所有权。黄某所立自书遗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属于附义务的遗嘱继承。陈某作为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已按遗嘱约定履行了保留廖某永久居住权及赡养义务,有权依照遗嘱继承案涉房屋,故法院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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