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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发现养女的继承权已经超过传统偏见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周某某与王某某为夫妻,二人无亲生子女,收养周某为养女。王某系周某某、王某某的侄子。

20xx年,周某某、王某某立下遗嘱,将名下旧屋一间赠予王某。20xx年,二人将该旧屋以xxx元出售给案外人。20xx年,周某某、王某某与养女周某及女婿张某签订赡养协议,约定二人名下所有财产由周某、张某继承,周某、张某需履行赡养义务。后周某某于20xx年去世,王某某于20xx年去世。王某主张案涉旧屋房款被周某非法获取,要求周某返还。周某辩称已按赡养协议履行义务,应依法继承遗产。法院查明,周某某、王某某生前出售旧屋,原遗嘱内容已被撤销;周某对养父母履行了赡养义务并料理后事。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本案中,遗嘱人在订立遗嘱后,有权通过处分财产的行为撤销原遗嘱。周某某、王某某生前将旧屋出售,视为撤销了20xx年遗嘱中对该房屋的赠与。周某作为合法收养的养女,与养父母签订的赡养协议合法有效,且其已实际履行赡养义务,依法享有继承养父母遗产的权利,故王某要求返还房款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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