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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什么都不管,但是一定要保护未成年人的受遗赠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张小某系被继承人程某某的孙女,张某某等被告系程某某的子女、孙子女。程某某生前立有遗嘱,载明其名下两套房产由张小某和自己的两名子女共同继承,房本写三人名字。程某某于20xx年病故后,原、被告就遗嘱履行产生争议,协商未果后,张小某诉至法院,要求按遗嘱分割遗产。被告辩称,张小某作为受遗赠人,其法定代理人未在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表示,应视为放弃遗赠,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分割。庭审中,三位遗嘱继承人均同意按份共有两套房屋。法院查明,程某某所立遗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张小某为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未明确表示放弃受遗赠。法院经审理判决三位继承人按份共有两套涉案房屋,每人各占三分之一份额,相关税费按比例承担。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中,被继承人程某某所立遗嘱合法有效,张小某作为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其受遗赠权受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行使受遗赠权时,不得损害被代理人利益,一般不能代理放弃受遗赠权。本案中,张小某的法定代理人未作出放弃受遗赠的表示,不应视为张小某放弃受遗赠,且三位继承人同意按份共有房屋,故法院判决符合法律规定,有效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刘颖新律师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