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等到无人照料,才想起意定监护与遗赠的力量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江某德为独居老人,江某耀系其兄弟。20xx年7月起,社工陈某开始照料江某德的生活起居及就医等事务。20xx年6月13日,江某德与陈某签订《意定监护协议》,委托陈某作为意定监护人,负责其生活、就医、财产等事务(包括生养死葬)。同年9月19日,江某德与陈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并立下公证遗嘱,约定将名下存款遗赠予陈某,房屋遗赠予陈某的女儿胡某。陈某按约定履行了扶养义务,直至江某德去世。江某德去世后,胡某主张依据遗嘱继承案涉房屋,要求江某耀协助办理变更登记。江某耀以自己是法定继承人为由拒绝配合。法院查明,案涉房屋为江某德个人财产,其公证遗嘱合法有效;胡某在江某德去世当月办理了房屋水、电、燃气账户变更,视为接受遗赠。法院经审理判决案涉房屋由胡某继承,江某耀协助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本案中,江某德与陈某签订的《意定监护协议》及《遗赠扶养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江某德所立公证遗嘱符合法定形式,明确将房屋遗赠给胡某,具有法律效力。胡某在法定期限内以实际行为表示接受遗赠,其继承权应受保护。江某耀作为法定继承人,不能对抗有效遗嘱的效力,故胡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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