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份遗嘱内容冲突时,如何确定遗产继承的效力?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申诉人马某为被继承人王某3的配偶,被申诉人王某1、王某2为王某3的儿子。王某3与黄某育有王某1、王某2二子,20xx年2月7日与马某登记结婚,20xx年1月24日去世。王某3留有两处房产及存款等遗产。王某1持有王某3的20xx年7月3日自书遗嘱,载明全部遗产归其所有;马某在原审后发现王某3的20xx年2月7日自书遗嘱,载明丰台区xxx号房屋归马某所有。原告王某1请求依照20xx年遗嘱继承案涉两处房产及部分存款。申诉人诉称马某以20xx年遗嘱为新证据,主张该遗嘱为最后一份有效遗嘱,xxx号房屋应归其所有,其他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被申诉人辩称王某1对20xx年遗嘱真实性存疑,主张其持有的遗嘱有效;王某2不认可王某1的遗嘱,认可马某的遗嘱。法院查明20xx年遗嘱与20xx年遗嘱均符合自书遗嘱形式要件,经鉴定倾向于同一人书写。20xx年遗嘱形成时间晚于20xx年遗嘱,且明确将xxx号房屋指定由马某继承,与20xx年遗嘱内容冲突。一审法院审理判决认定20xx年遗嘱有效,xxx号房屋归王某1,其他遗产按遗嘱及法定继承分配。二审法院审理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再审撤销原判决中关于xxx号房屋的判项,改判该房屋归马某所有;维持其他判项。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本案中,王某3所立20xx年与20xx年的两份遗嘱均为自书遗嘱,形式合法。因20xx年遗嘱形成时间晚于20xx年遗嘱,且对xxx号房屋的处分与前遗嘱冲突,依据“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的规定,20xx年遗嘱中关于xxx号房屋的处分有效。其他遗产因20xx年遗嘱未涉及,仍应按20xx年遗嘱处理。再审法院结合新证据改判,符合法律规定。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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